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

admin2014-12-09  28

问题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前所述,甲、丁间的合同可以参照加工承揽合同处理。对于摔伤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言,甲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的过错,故甲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丁是摔伤工人的雇主,该工人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由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1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解析 ①《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是关于出租人适租义务的规定。若因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具有质量瑕疵给承租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是,本题中,承租人自行维修房屋,解决漏雨问题,承租人甲当然有权要求出租人乙承担费用,甲在维修时亦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可在甲维修后不足5个月,房屋又出现漏雨,可见漏雨的原因是甲的维修不到位,乙对再次漏雨并无违约行为,故甲不得就第二次漏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对乙主张违约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无过错则无侵权责任。乙对第二次漏雨给甲造成损害并无过错,甲无权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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