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拟向B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张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4年6月9日、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6月10日,张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价值12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当

admin2011-02-19  31

问题 A公司拟向B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张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4年6月9日、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6月10日,张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价值12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B公司应当在7月10日前向A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张某在向B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B公司自己填写。B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内将收款人填写为C公司,于6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C公司,由C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D银行,以便利用C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C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6月15日,D银行通知C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6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A公司收到B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B公司于7月8日向A公司交付所购家具,C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B公司。
要求:
(1)A公司交付给B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B公司利用C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D银行通知C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尽管A公司交付给B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A公司已授权B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B公司利用C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C公司与A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B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C公司为收款人,由C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次,应当由C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非法所得。 (3)D银行通知C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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