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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依据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第1款及《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下称
2007年5月,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依据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第1款及《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下称
admin
2015-11-05
34
问题
2007年5月,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依据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第1款及《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取消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赵某、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赵某、华某认为:(1)烟草专卖局认定事实错误。他们没有销售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所进的货。此前的类似违法行为已受到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如再课以处罚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2)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进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有规定可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条例》第16条第1款也未作可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规定。《管理办法》有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资格的规定与《条例》规定相冲突,本案不能适用;(3)富阳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没有告知原告的听证权利。
问题:
本案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
选项
答案
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二次以上罚款。首先,一事不再罚原则只是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两次以上罚款,“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是罚款,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次,此次处罚与先前的处罚是针对两个违法行为进行的,虽然先前类似的违法行为已受到处罚,但赵某、华某等不吸取教训,仍然从事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当然可以对他们此后的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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