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0年初该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零。该企业2010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本年度内发出产品10 000件,其中对外销售9000件,其余为在

admin2011-10-05  22

问题 华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0年初该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零。该企业2010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本年度内发出产品10 000件,其中对外销售9000件,其余为在建工程领用。该产品成本每件为12元,销售价格每件为20元。(2)本年度内计入投资收益的债券利息收入为40 000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3 500元。(3)本年度内发生管理费用50 000元,其中,折旧费用30 00元,业务招待费20 000元。假定按税法规定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15 000元,业务招待费5 000元。(4)本年度内接受现金捐赠3 000元。折旧差异属暂时性差异。因折旧差异使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3 75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企业2010年利润表中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金额分别为(   )元。

选项 A、62 000
B、65 000
C、22 875
D、19 125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核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该企业2010年利润表中有关项目的金额:
  营业利润=9 000×20-9 000×12+40 000-50 000=62 000(元)
  利润总额=62 000+3 000=65 000(元)
  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65 000-3.500+ (30 000-15 000)+(20 000-5 000)]×25%=22 875(元)
  递延所得税=(0-3 750)=-3 750(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2 875-3 750=19 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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