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出资,作价100万元,乙以100万元现金出资。房屋自公司设立之日就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故乙有权主张甲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

admin2021-07-29  33

问题 甲、乙二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出资,作价100万元,乙以100万元现金出资。房屋自公司设立之日就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故乙有权主张甲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

选项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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