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54,多)

admin2014-02-18  53

问题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54,多)

选项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解析 关于对象错误问题,理论上有两种处理方案:
  (1)具体符合说——要求细节一致,即要求具体地区分这个人、那个人,要具体地符合你的主观心态。本来,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被杀的人与想杀的人并不是具体地一致,甲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现在具体符合说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2)法定符合说:(抛开具体的细节,只看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该一致指的是法条一致,与法条规定的词一致,而不是细节一致。如故意杀人罪中,只要杀的是“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即只要在“人”、“财物”这些关键词上一致即可。甲想伤害乙,因为认错人而伤害了丙,但乙、丙均是故意杀人罪所要保护的对象——“人”,这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通说的观点认为,对于这种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案是采取法定符合说,实质都是“错了等于没错”,因为法律上并不区分乙、丙,而是对他们的生命予以同等的保护,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据此,A、B、C、D项均错误。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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