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2006年卷三第89题)

admin2014-12-04  28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2006年卷三第89题)

选项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答案A,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根据该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由上可得: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按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可知,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31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因此B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调解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I司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可见,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可适用调解,故C项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可知,二审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该法第207条第1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知,审判监督程序中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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