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年试卷三第51题)

admin2012-12-10  36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年试卷三第51题)

选项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解析 意思表示由以下要素构成:(1)目的意思,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不构成意思表示。(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即必须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在意思表示中,表意人在内心必须有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才有效果意思,否则不在法律规范之列。(3)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一般而言,表示行为应以社会上通用的语言、文字、动作作出。具体到本题中。首先,选项A不是意思表示。因为,甲对乙说的话虽然具备了目的意思——喝酒;具备了以语言为内容的表示行为,但是并不具备效果意思,因为喝酒并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发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A项不能认定为意思表示。其次,选项B构成意思表示。在这个寻物启事中,具备了目的意思——支付酬金;具备了效果意思——赠与法律关系,具备了以文字为内容的表示行为,因此,该寻物启事完全具备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再次,选项C构成意思表示。在这个日记中,具备了目的意思——赠与藏书;具备了效果意思——赠与法律关系,具备了以文字为内容的表示行为,因此,该日记完全具备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最后。选项D构成意思表示。因为,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具备了目的意思——购买饮料;具备了效果意思——买卖法律关系;具备了以行动为内容的表示行为,因此,该投币行为完全具备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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