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拖欠郑泉借款2万元已达1年,其间郑泉多次催付,刘庆均加以推托。经郑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发出了支付令。刘庆在法定期间内书面向法院表示该支付令无理由。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admin2009-01-14  29

问题 刘庆拖欠郑泉借款2万元已达1年,其间郑泉多次催付,刘庆均加以推托。经郑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发出了支付令。刘庆在法定期间内书面向法院表示该支付令无理由。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选项 A、应当进行调查,如果刘庆没有不支付的合理理由,则应强制执行
B、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如果经调查发现刘庆确无支付能力,则应裁定支付令失效
D、应当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答案2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被申请人提出拒绝支付债务的书面异议时,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应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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