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香港来北京时,非法携带违禁的淫秽影片6部、黄色画刊10本以及8毫米电影放映机1架,交给乙,并向其传授放映技术,指使其秘密放映营利。同时,让乙为其借得人民币3万元,商定由乙从放映影片中营利还债。次年1月,乙在太原放映15场,获利1000元。同年2月底,乙

admin2015-09-30  18

问题 甲从香港来北京时,非法携带违禁的淫秽影片6部、黄色画刊10本以及8毫米电影放映机1架,交给乙,并向其传授放映技术,指使其秘密放映营利。同时,让乙为其借得人民币3万元,商定由乙从放映影片中营利还债。次年1月,乙在太原放映15场,获利1000元。同年2月底,乙将放映机和淫秽影片6部带到北京交给被告人丙,密谋放映营利。丙在北京秘密放映20场,获利2000元,除交乙1000元外,其余被丙花光。同年3月下旬,丙又将淫秽影片、影机交给丁,丁又多次转交给戊放映营利。戊在北京放映10场,观看者200多人次,获利1000多元,被戊挥霍。同年10月,乙、丙在太原转卖淫秽影片和电影放映机时,被当场抓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3)如果甲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境只是为了自己欣赏,其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4)丙、丁、戊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从该罪的规定看,该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利用淫秽物品牟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为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本案中,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淫秽物品进境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 (2)乙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乙明知甲的淫秽物品是走私进境的,也明知甲是走私人,却仍然向其收购这些淫秽物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乙的行为应该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3)如果甲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境只是为了自己欣赏,甲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要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牟利目的或传播目的,携带、邮寄淫秽物品供个人使用的,则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因此,如果甲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境只是为了自己欣赏,则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丙、丁、戊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物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而后者则不具有这个目的。本案中,丙、丁、戊放映淫秽物品的目的在于营利,因此,丙、丁、戊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组织播放淫秽物品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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