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10题)

admin2017-03-07  21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10题)

选项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髓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选项A:张某这种情况在刑法上被称为“承继的共犯”。由于张某在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时,明知甲的抢劫行为尚未结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张某和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在张某加入进来时,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因此,对于陶某的重伤,张某既无客观行为,也无主观故意,所以张某无需对陶某的重伤负责。故,选项A错误。
    选项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此二人就属于事中的通谋,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选项B正确。
    选项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这属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买赃行为,丙并未参与李某的盗窃行为,所以二人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李某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选项C错误。
    选项D:丁所犯之罪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普通职工并不构成犯罪。而且,在单位犯罪中,职工之间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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