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dmin2012-12-22  12

问题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选项 A、胡某遭受张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张某打倒,致张某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
B、宋某对刘某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期捆绑,致刘某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于某因对女儿李某的恋爱对象吴某不满意,阻止李某、吴某正常交往,李某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吴某登记结婚,于某获知后对李某进行打骂,逼其离婚。李某、吴某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钱某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孙某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孙某多处伤口腐烂,孙某因未能及时得到救济而不幸身亡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胡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防卫过当而引起的具体情形确定罪名。一般情况下,致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对防卫过当一般按过失犯罪处理,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选项A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当选。B项中,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而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这种情况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B项当选。C项中,于某对女儿李某的打骂与李某、吴某的自杀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于某无罪,故C项应选。D项钱某触犯了《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由于虐待行为本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仍认定为虐待罪并从重处罚,据题意,D项应当选。本题答案为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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