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朱某与刘某结婚。2002年开始,朱某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某,致使刘某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某又因女儿的教育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问题与刘某发生争执。朱某持皮带抽打刘某,致使刘某持刀自杀身亡。朱某的行为构成( )

admin2021-09-20  25

问题 1998年9月,朱某与刘某结婚。2002年开始,朱某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某,致使刘某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某又因女儿的教育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问题与刘某发生争执。朱某持皮带抽打刘某,致使刘某持刀自杀身亡。朱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虐待罪
B、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C、故意杀人罪
D、遗弃罪

答案A

解析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父母、媳妇虐待公婆等。虐待行为的内容必须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包括使被害人产生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一切行为。前者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后者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两种虐待手段既可能同时使用,也可能单独使用或交替使用。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恶劣,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司法实践,下列情形属于情节恶劣:
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
要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必须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朱某长期殴打自己的妻子,在2011年的这次殴打中,朱某并没有剥夺妻子生命的故意,只是出于追求妻子肉体上的痛苦,导致妻子不堪忍受而自杀,朱某的行为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成立虐待罪,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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