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的效力。(2010年一法专一第35题)

admin2019-05-29  29

问题 简述婚姻的效力。(2010年一法专一第35题)

选项

答案所谓婚姻的效力,是指在正式缔结婚姻后,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通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以及夫妻与第三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变化。对此,可以从夫妻之间的效力和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两方面来论述。 (1)婚姻在夫妻之间的效力。 夫妻之间的效力,可以从人身效力与财产效力两个方面来理解。人身效力方面,婚姻发生后,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依然享有自己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也不因婚姻关系带来影响。但是,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彼此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有相互忠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享有婚后住所地商定权和日常家事的代理权。财产关系方面,一旦结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产生后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2)夫妻与第三人的效力主要指因婚姻而产生的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后与其他亲属之间产生的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缔结后,形成与其他亲属之间的监护关系、抚养关系,如对于继子女的抚养、监护关系。其次,一旦缔结婚姻后,夫妻一方对外所欠下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来清偿。最后,还有一些基于夫妻关系为前提的特别规定也是婚姻效力的体现。如当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限,可以作为配偶排在第一顺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对于死亡一方的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参加继承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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