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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60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60题)
admin
2017-03-16
16
问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60题)
选项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在本题中,丁某教唆肖某抢夺,肖某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抢劫。在这种情况下,对丁某与肖某应当分别定罪,即丁某定抢夺罪并且属于既遂,肖某定抢劫罪。丁某虽然不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但肖某转化为抢劫的事由可以作为丁某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选项ABC是正确的。那么,丁某与肖某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这里涉及不同罪名之间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理论,二人基于相同犯意共同实施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谋伤害丙,乙在伤害过程中临时起意杀害丙,乙应定故意杀人罪。但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中成立共同犯罪,只不过甲一人定故意伤害罪而已。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部分犯罪共同说。②在本题中,丁某与肖某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但肖某的抢夺转化为抢劫,尽管丁某与肖某分别定抢夺罪与抢劫罪,但二人之间仍然成立共同犯罪,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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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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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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