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34题)

admin2014-04-28  15

问题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34题)

选项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对支付令的正确认识。督促程序是为了债权人能快捷地实现债权,但该债权的实现却依赖债务人的态度——一旦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自动失效。要保障债务人依法行使异议权,客观上要求支付令必须实际送达债务人,故公告送达的方式应该予以排除,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难以保障债务人异议权的实现,所以支付令不可以公告送达。支付令发布之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合法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在债务人提出异议之前,支付令是具有确定力的。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异议是无效的。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通过排除法也可以得知,A选项是正确的。实际上,在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签收时,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因为此时的留置送达并没有侵害债务人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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