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为什么要撒谎?”甲吼道:“这不用你管!”乙虽不乐意但还是

admin2019-05-21  19

问题 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为什么要撒谎?”甲吼道:“这不用你管!”乙虽不乐意但还是打了电话。甲于当日半夜将自己的左手小指在齐指甲根处剁下。第二天清晨,甲让丙(男,1988年6月9日生)将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自家门前。中午,丙按甲的旨意给甲的父亲丁打电话:“你的儿子已被我们绑架了,限你在三天内拿20万元来赎人,否则要你儿子的命。”丁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抓获。甲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事实:甲于2004年2月15日,在马某家盗窃了3 000元现金,为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乙在预审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05年4月15日参与一起绑架案的经过并从中分得赎金2 000元的事实。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并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韩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甲、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其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乙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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