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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同张晓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张晓花未能生养儿女。经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王军患无精症。经夫妻俩协商,张晓花于 1991年2月实施了人工授精,同年生一女儿王珍爱。可到了1997年,王军当上了公司经理,与女秘书
王军,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同张晓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张晓花未能生养儿女。经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王军患无精症。经夫妻俩协商,张晓花于 1991年2月实施了人工授精,同年生一女儿王珍爱。可到了1997年,王军当上了公司经理,与女秘书
admin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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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军,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同张晓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张晓花未能生养儿女。经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王军患无精症。经夫妻俩协商,张晓花于 1991年2月实施了人工授精,同年生一女儿王珍爱。可到了1997年,王军当上了公司经理,与女秘书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从此以后,夫妻二人多次争吵、打架。王军从1998年起便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给张晓花和女儿生活费。女儿得病时,张晓花不得不借了3000元的医疗费。张晓花忍无可忍,于2007年3月到法院提出离婚。王军以女儿归他抚养为条件,同意离婚,张晓花坚决不同意女儿由王军抚养。法院的如下判决哪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因王军没有生育能力,与女儿无血缘关系,女儿应由张晓花抚养
B、王军即使不以女儿归其抚养为条件,法院也可判决离婚
C、张晓花所借的用于给女儿治病的债务,不应由王军支付
D、如女儿判给张晓花抚养,因女儿与王军没有血缘关系,王军不用再支付抚育费
答案
B
解析
女儿是在夫妻俩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应视为婚生子女。王军对女儿有抚养义务,故A项错误。对于张晓花所借用于给女儿治病的债务,应由王军支付。故C项错误。由于王军长期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第 32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法院可判决离婚。故B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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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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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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