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admin2020-04-26  19

问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下列小题。(2013年卷三99~100题,不定项)
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目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执行程序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本题中,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本题中,朱某对字画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对字画的所有权,而原判案件属于兴源公司与郭某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案外人异议与原判无关,朱某可以提出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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