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admin2014-10-29  26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

选项 A、甲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B、乙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丙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丁为某市政府经济研究所主任

答案A,B

解析 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A选项,甲因为重大工程事故罪被判处刑罚,不属于经济犯罪,所以甲可担任公司董事。B选项,乙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难以说明乙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所以乙可以担任公司董事。C选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最终仍要由投资人承担,所以丙属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故不得担任。本题法律依据参见《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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