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营公司的采购员王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该公司所有,该行为如何认定?

admin2014-04-02  28

问题 某私营公司的采购员王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该公司所有,该行为如何认定?

选项 A、王某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B、该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
C、不构成犯罪
D、王某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该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4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规定,将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只有归个人所有才能认定为公司人员受贿罪,因此A项正确。
   《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因此B、D两项错误。C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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