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水泥厂系国有企业,光明化肥厂当初对该厂的设立有借款、投资等各种资金流动行为。2003年,两厂因隶属关系发生纠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字第8号文的形式对两厂产权作出界定。国资字第8号文属于什么种类的行政行为?

admin2014-07-03  35

问题 红河水泥厂系国有企业,光明化肥厂当初对该厂的设立有借款、投资等各种资金流动行为。2003年,两厂因隶属关系发生纠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字第8号文的形式对两厂产权作出界定。国资字第8号文属于什么种类的行政行为?

选项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 内部行政行为
D、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2,8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红河、光明两厂的产权纠纷进行裁决,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针对特定对象(红河、光明两厂),就产权问题,作出了关系到红河、光明两厂权利义务的裁决,这种行为应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事的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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