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年卷三第65题)

admin2017-03-14  32

问题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年卷三第65题)

选项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A,B,C,D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导致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污染的,均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不以违反排放标准为要件。排污符合排放标准仅为免除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故A选项不成立。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排污导致环境污染的,其责任承担方式有二:其一,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承担连带责任。其二,不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一律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需注意:二人以上污染环境,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即使每一个污染者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环境污染(即构成累计因果关系),也不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仍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7条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7条构成第11条的例外。这是中国特色。故B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③环境污染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污染者仅举证自己对于污染无过错的,不能免除责任。故C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污染环境致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故D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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