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计算2013年无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50万元。2013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房屋租金收入500万元。会计自行核算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2014年1月注册税务师对2013年业务审核发

admin2014-02-24  36

问题 资料: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计算2013年无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50万元。2013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房屋租金收入500万元。会计自行核算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2014年1月注册税务师对2013年业务审核发现以下事项,请您进行相应的涉税分析,并计算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接受货物捐赠一批,至年底仍未销售。捐赠方账面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65万元,取得对方以公允价65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5万,税额0.55万。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6
        贷:营业外收入    66.6
  (2)2013年来源于深圳市联营企业(适用税率25%)分回利润92.5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分回利润20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已按92.50+200=292.5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2012年11月份购买的国库券价值200万元,2013年8月将此国库券转让,取得转让收入220万元,2013年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国库券转让及利息收入未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费用明细账列示,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新产品研发费60万元;广告费支出68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工资总额180万元,同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36万元;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15万元。对以上费用均未进行纳税调整。
  (5)管理费用中列支计提的环境保护的专项基金45万元。
  (6)通过当地政府向希望工程捐款100万元、向红十字事业捐款50万元。以实际发生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价税合计为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并抵扣。
  (8)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技术转让所得650万元。

选项

答案(1)接受捐赠应当以公允价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捐赠收入,同时企业自己支付的运费扣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应计入库存商品的成本中,不作为自己的收入核算。应调增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65+65×17%-66.6=9.45(万元)。正确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6 贷:营业外收入 76.05 银行存款 5.55 (2)企业投资于深圳市联营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投资收益,应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2.50万元。境外所得不并入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算补税。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92.50万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及转让所得均应计入“投资收益”,应增加会计利润:20+(220—200)=40(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但转让所得20万元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5000+500)×0.5%=27.5(万元)>30×60%=18(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12(万元) 新产品研发费可加扣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000+500)×15%=825(万元),实际列支68+30=98(万元),可据实列支,不需要纳税调整。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可据实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福利费扣除限额=180×14%=25.2(万元),实际列支36万元,纳税调增36—25.2=10.8(万元)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15万元,税前不得扣除,应当纳税调增。 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0+10.8+15=7.8(万元) (5)计提的环境保护的专项基金可据实扣除,不用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利润=1000+9.45+40=1049.45(万元) 捐赠限额=1049.45×12%=125.93(万元) 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50—125.93=24.07(万元) (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可抵免税款=234÷1.17×10%=20(万元) (8)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50万元,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150×50%=575(万元)。 (9)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49.45—292.50—20+7.8+24.07—575=193.82(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93.82×25%+200÷(1—20%)×(25%—20%)—20=40.96(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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