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41题)

admin2014-04-28  25

问题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41题)

选项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民诉意见》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我们可知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认为原、被告的主张均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以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提起一个新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新提起的诉讼相对于原告、被告之间的本诉讼而言,称为参加之诉,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A项正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之诉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第一,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第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斥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的制约;第三,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时,有权提起上诉;第四,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依法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只是后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受到了一定限制.B项错误。如上所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对本诉讼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的表述错误,C项错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上诉权的表述也是错误的,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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