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

admin2021-05-31  27

问题 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77题)

选项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答案A,B

解析 《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被告刘某离开住所地在A市南县工作三年以后被原告起诉离婚,属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意味着此时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告住所地在东区,东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项正确。
被告住所地在西县,但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县,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南县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B项正确。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西县法院作为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次移送,只能报自己的上级法院A市法院指定管辖。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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