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乙、丙是2对好友。甲因要出国,遂决定将家中所养宠物犬一只送给乙。乙同意了,但因为要出差数日,便要甲喂养好该宠物犬,待自己回来后再牵走小狗。丙得知有人要送一只小狗给乙后,给乙打电话说,自己时间更充裕,养小狗更合适,乙表示同意。恰好甲也因事务繁忙,频催

admin2021-12-19  23

问题 甲、乙,乙、丙是2对好友。甲因要出国,遂决定将家中所养宠物犬一只送给乙。乙同意了,但因为要出差数日,便要甲喂养好该宠物犬,待自己回来后再牵走小狗。丙得知有人要送一只小狗给乙后,给乙打电话说,自己时间更充裕,养小狗更合适,乙表示同意。恰好甲也因事务繁忙,频催乙来牵走小狗,乙于是对甲说,自己的朋友丙会替自己来牵狗,乙并分别通知甲和丙在某地点见面。甲在牵狗前往约会地点的途中,小狗挣脱绳子跑掉,甲遍寻不见,只好悻悻回家。而丙在前来赴约路上发现该小狗,觉得甚可爱,遂径直牵回了家。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获得小狗所有权
B、丙获得小狗所有权
C、甲仍为小狗所有权人
D、对丙的交付为指示交付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点是交付的形式和动产物权的转移方式。交付是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所有权时,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物权法》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分别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本案中甲对丙的交付不属于现实交付,因为构成交付必须有让与人的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的,不构成交付;同样也不构成指示交付,因为本案中乙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能就尚不拥有所有权的物进行让与。对于交付的效力,我国实行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即非经交付不产生动产物权让与的效力。《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结合上述全部规定,本题的逻辑思路应当是:甲与乙之间订立了赠与合同,但因尚未交付,动产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乙虽承诺将小狗送给丙,但乙处分的是尚未拥有的动产,因此乙对丙的赠与合同未生效。丙只能作为乙的代理人前去受领小狗,但由于小狗跑丢,使得让与人无法基于其让与的意思进行交付。因此,交付并未实际发生,丙也不能合法占有小狗,小狗所有权仍为其原所有人享有。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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