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性质?

admin2016-06-12  29

问题 如何认定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性质?

选项

答案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对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近年来逐渐倾向于主张是犯罪中止。我们认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主要理由是: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不应是指犯罪活动中的某个具体行为或动作,应是指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完备所要求的整个犯罪活动;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标准,不但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犯罪人是否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完了。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案件里,如行为人枪杀被害人,第一枪未击中而仍可能继续射杀,行为人主观上也明确认识到了这种情况。这种主客观情况的结合完全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和整个犯罪活动都尚未终了,存在着中止犯罪所需要的时空条件。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仍以用枪杀人的案件为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能射中而不是阻止了整个犯罪活动的继续进行,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行为尚未终了,在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而且主观上对继续犯罪有控制力有认识的情况下,出于本意放弃了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表现出他放弃犯罪的自动性。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形态。 总之。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方面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另一方面不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因而它不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是未实行终了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同时,将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为犯罪中止,也是切实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需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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