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但于2010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50万元。之后,张某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10月6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发案时止,张某仍无法归

admin2019-07-16  36

问题 张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但于2010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50万元。之后,张某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10月6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发案时止,张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他的行为(    )。

选项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恶意透支罪
C、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答案C

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形式: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④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非法占有,根本就不想偿还或者也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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