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

admin2016-09-23  33

问题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_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
(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
(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人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 3年4月25日买人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
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张某和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董事张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 ②董事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中,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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