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命李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后发现李某独断专行,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他人接任此职务。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李某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该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admin2014-03-16  25

问题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命李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后发现李某独断专行,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他人接任此职务。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李某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该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该合资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有关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如果原告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被告先予执行
B、如果原告决议免去李某职务违法,被告可以“留置”印章作为抗辩
C、如果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在被告交出印章的情况下,原告不得申请撤诉
D、如果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在被告交出印章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先予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规定》第18条的规定,本题B,C项错误。在c项情况下,原告是可以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裁定。至于B项,被告依法不享有留置权。依此,A,D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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