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拖欠12名职工的工资,欠的时间不同,金额也不相等。职工们分别以该外国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付工资,并支付利息。法院在接到这些起诉以后,决定将这些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但法院同时要求这12名职工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多

admin2008-04-22  44

问题 某外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拖欠12名职工的工资,欠的时间不同,金额也不相等。职工们分别以该外国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付工资,并支付利息。法院在接到这些起诉以后,决定将这些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但法院同时要求这12名职工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代表人决定放弃支付拖欠工资利息的诉讼请求。

选项 A、此案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将它们合并审理
B、法院要求职工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否则拒绝受理的做法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C、代表人在没有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是不允许的,
D、代表人是被代表人充分信任而推选出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

答案A,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则是必要共同诉讼;而如果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则是普通共同诉讼。在本案中,“12名职工被拖欠的工资,欠的时间不同,金额也不相等”,可见起诉的话,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所以选项A正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在本题中,如果选不出共同的代表人的话,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以此拒绝受理,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从该条可知,代表人在没有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是不允许的,所以选项C正确。即使代表人是被代表人充分信任而推选出来,代表人也无权在一定情况下自主决定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所以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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