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杨某在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杨某的行为是( )。

admin2018-05-26  35

问题 2015年3月10日,杨某在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杨某的行为是(    )。

选项 A、避险过当
B、紧急避险
C、避险不适时
D、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未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所损害的利益小于所保全的利益。杨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丁某受伤,不构成避险过当,更不构成犯罪。故本题选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az3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