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试卷二第15题)

admin2015-05-08  15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试卷二第15题)

选项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答案B

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相当性的重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选项A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甲在弯道高速行驶的行为虽然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并不能看出甲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这一行为说明乙具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选项C构成交通肇事罪。“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说明丙是醉酒驾驶,触犯危险驾驶罪。从题目看不出来丙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丙撞死2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刑法》第133条之l规定: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重罪定罪处罚,所以,对丙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选项D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1)。虽然丁的飙车行为造成两名老妇因为受到惊吓而心脏病发作死亡,但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为了防止飙车行为造成车祸。所以,两名老妇因为受惊吓而死亡并不在该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之内。故,这两名老妇的死亡不能归责于丁,所以丁仅构成危险驾驶罪。
    命题人设置选项D是为了考查“客观归责理论”。关于这个理论,请大家学习本书最后一部分(案例分析部分)对2013年的案例分析题的解析。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本案中的选项C、选项D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这些行为都具有高度危险性。但是,本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故意的,如果不是直接故意,至少也是间接故意。注意:是对结果的故意,而不是对行为的故意。所以,只有选项B符合这个要求。其他三个行为都是对行为的放任,对结果则是反对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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