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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李某先后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电脑一部和手机四部,价值1.5万元。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200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的罪行。经司法机关
2000年以来,李某先后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电脑一部和手机四部,价值1.5万元。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200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的罪行。经司法机关
admin
2019-05-21
28
问题
2000年以来,李某先后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电脑一部和手机四部,价值1.5万元。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200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的罪行。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李某交代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在劫得财物后,为了杀人灭口,王某还将被害人杀死,但此时李某劫得财物后已经离开。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李某揭发与王某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选项
答案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见,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仅仅构成自首,但不构成立功,因为立功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才能构成立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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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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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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