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40题)

admin2014-04-28  27

问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40题)

选项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诉讼中止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第5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结合本题,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因此,法院应当中止诉讼。选项D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项的规定,在选项A中,杨某是由于突遇车祸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而没能到庭,其未能到庭是基于正当理由,法院可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中止诉讼。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在选项B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的,应当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在对选项A和选项C进行解答时,考生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中止是诉讼活动的暂时停止,恢复的时间无法确定,而延期审理只是审理时间的推迟,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下次开庭时间一般能够确定且推延开庭审理的时间通常比较短;第二,延期审理应当用决定作出,而不是裁定作出。《民事诉讼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可见,二审中当事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将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列为当事人。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对一审中当事人发生合并时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无论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中,法人发生合并和分立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分立后新成立的法人共同作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参加诉讼,而不需要终结诉讼。因此,在选项C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生合并的,法院只需将合并后的法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应裁定终结诉讼。选项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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