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套住房,且该套住房已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3-11-01  24

问题 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套住房,且该套住房已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
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
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1(     )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合同),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某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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