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0日,甲以房屋作价出资并自A公司成立之日实际移交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3月1日,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8-09-12  50

问题 A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0日,甲以房屋作价出资并自A公司成立之日实际移交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3月1日,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
B、人民法院应当以A公司实际使用该房产所取得的利益为标准,认定甲部分履行了出资义务
C、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D、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可以主张自2017年5月10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的出资。(1)本题属于“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选项A、B错误)。(2)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选项C正确);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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