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4年3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3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3月31日前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B公

admin2015-09-18  31

问题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4年3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3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3月31日前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8辆,并根据B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的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万元。
(5)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钢材一批,该批钢材价值10万元(不含税)。
已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计算该汽车制造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选项

答案(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7%+6一10×17%=72.30(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50+8)×10×17%=98.60(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98.60一72.30=26.30(万元)

解析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42万元的销售额应计入当期,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肯定不含增值税。本期外购的20吨钢材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修建产品仓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库存中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1.36万元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xD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