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甲的发明专利权A,乙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列哪些情形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其回避?

admin2019-01-22  42

问题 针对甲的发明专利权A,乙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列哪些情形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其回避?

选项 A、合议组主审员是乙的近亲属
B、合议组参审员是该发明专利权A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
C、合议组组长在乙请求宣告甲的另一项发明专利权B无效的案件中担任主审员,且该案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B有效
D、合议组组长在乙针对该发明专利权A的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担任主审员,且该第一次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A有效

答案A,B,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中,合议组主审员是请求人乙的近亲属,故应回避;B选项中,参审员参与了该发明专利权A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故也应回避。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一章第3.1节“合议组的组成”中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C选项中,合议组组长曾参与审查的是甲的另一项发明专利权B无效宣告案件,故不属于应当回避情形;D选项中,合议组组长曾参与审查的是针对同一发明专利权A的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且担任主审员,故应当回避。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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