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间2004年5月5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甲是否应当向乙交付2万元? 甲有权要求乙变卖抵押物,在多少数额内优先受偿?

admin2014-04-28  24

问题 甲、乙之间2004年5月5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甲是否应当向乙交付2万元?
甲有权要求乙变卖抵押物,在多少数额内优先受偿?

选项 A、12000元
B、1000元
C、1500元
D、2000元

答案4

解析 甲、乙虽在先签订电脑的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乙、丙虽是在后签订电脑的抵押合同,但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的抵押合同不得对抗丙,而乙、丙的抵押合同却可以对抗甲,因而甲无权要求变卖电脑,以其价款求偿;电视机损坏,系供电部门过错,而非乙的过错,因而,甲仅有权以供电部门赔款的500元和电视机残值1000元求偿。参见《合同法》第198条、《担保法》第5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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