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admin2014-07-03  26

问题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选项 A、行政复议和解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复议和解是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对和解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可以调解解决
D、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当事人之间签字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答案B,D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行政和解和行政调解都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的。行政复议和解针对自由裁量行为采取,A项说法正确。行政复议和解是在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自愿和解,B项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书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需要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C项认为行政赔偿适用调解正确,D项认为无需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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