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卷一—59,多)

admin2014-02-24  37

问题 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卷一—59,多)

选项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解析 唐代沿袭隋制,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唐代大理寺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唐代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但是,到了明清时期,中央设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构。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大理寺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清朝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综合上述内容可见,在隋唐时期,大理寺为审理机关,而刑部为复核机关;而在明清时期,刑部为审理机关,而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所以,选项A正确。   
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至明亡前崇祯皇帝也没有停止适用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据此,选.项B正确。   
会审制度,是指由多个机构一起审理重要案件的制度,它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在实践中,它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如大审),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据此,选项C正确。    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据此,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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