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人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

admin2017-09-06  35

问题 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人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15万元。(2016年一法专一第37题)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乙系校长,属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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