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基础、设备钢架(多层)、工艺设备、工业管道和电气仪表安装等。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H320060一1所示。 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

admin2016-08-03  36

问题 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基础、设备钢架(多层)、工艺设备、工业管道和电气仪表安装等。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2H320060一1所示。
    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设备钢架吊装和工艺设备吊装两项工作共用一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其他工作不使用塔机,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按该进度计划进场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图纸,致使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建设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塔机按原计划进场,调整进度计划,保证该项目按原计划工期完工。
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将工艺设备调整工作的持续时间压缩3天,得到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补偿要求如下,建设单位没有全部认可:

    (1)工艺设备调整工作压缩3天,增加赶工费10000元。
    (2)塔机闲置10天损失费,1600元/天(含运行费300元/天)×10天=16000元。
    (3)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费15000元。
    问题:
施工单位提出的3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计算建设单位应补偿施工单位的总费用。

选项

答案第(1)项费用补偿要求合理,应补偿赶工费10000元。 理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拖延了进度,责任在建设单位;又是建设单位要求按原计划工期完成,赶工方案也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因此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应补偿费用10000元。 第(2)项塔机闲置损失可以补偿,但计算方法不妥,应补偿3900元。 理由:每天闲置损失费应按窝工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应为:1600—300=1300(元/天);闲置天数应为3天,因为钢架吊装最晚开工时间为第44天,现实际开工时间是第47天,实际闲置3天。应补偿费用为:1300×3=3900(元)。 第(3)项费用补偿要求合理。 理由:停工10天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应补偿费用15000元。 综上,建设单位应补偿施工单位的总费用=10000+3900+15000=289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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