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

admin2019-06-18  25

问题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胡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①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母亲张桦1999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③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与马明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④马俊于1991年去世,其子马明1995年病故,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对马俊遗产继承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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