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赵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现在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赵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

admin2009-05-20  39

问题 赵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赵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现在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赵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两年间,就获利达到3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赵某的赌友钱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的一天,赵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钱某刚放学的8周岁的儿子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孙某家,然后请李某代其写给钱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钱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利息),否则,将其孩子卖掉抵债。钱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赵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周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赵某绑架钱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选项

答案赵某将钱某的8周岁的儿子骗至车上强行带走的行为属于绑架,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索要钱某欠其2万元赌债,而且还勒索了远远超过赌债部分的3万元,属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赵某仅仅索要赌债2万元,虽然这是非法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此行为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再定绑架罪。不过在本题中,赵某不仅是索取赌债,更主要的是勒索财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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