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新疆阿勒泰因为它的“阳光法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份题名为《县(

admin2011-01-08  48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新疆阿勒泰因为它的“阳光法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份题名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的文件要求,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阿勒泰地区当地官员须将自己全部财产收入申报,通过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入问责机制。阿勒泰地区出台“阳光法案”被人们称之为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上的破冰之举,这份由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制定的总共8章23个条款的《规定》,也被人誉为中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良好范本”。该范本规定的官员财产申报,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视为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人们期望借从阿勒泰地区扑面而来的“廉政西北风”,加大对全国性“阳光法案”的建设力度。
   2.“目前有关公务员财产立法的问题,已经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做的问题。今年我以《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法律案的形式提交议案,希望给立法部门提出较为具体的建议。”2009年3月4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来到驻地,带来了《关于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引人注目的是,议案附了一份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
   韩德云代表连任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这是他第四次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代表议案——他于2006年率先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2007年、2008年又连续两次建议将《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承担“终端反腐”功能。“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前几年我只是提出建议和议案;去年我提出议案后,收到了监察部的督办意见,称正在积极做工作;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和我们所里另外6名律师一起,开始起草法律草案,希望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提出更具体的条款性建议,进一步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韩德云代表说。
   对于提出法律草案这一做法,韩德云代表把这当做“自己作为人大代表的一种履职方式”。据他介绍,按照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在提出进行某项立法或对某个法律进行修改时,最好附上法律草案文本。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源于两份文件——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实践中,因为这两份文件对于申报对象、申报范围界定过窄等种种先天缺陷,实施起来鲜有成效。曾经有专家指出,在案发之前,一些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的家产,根本就没有因为两个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显露;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这两个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
   在韩德云代表看来,这两份文件属于政策性文件,并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其申报对象范围较为狭窄,且未涉及其至近亲属,申报范围也只规定了基本收入申报,没有要求全面申报财产状况,受理机构缺乏监管权威性,责任制度太过温和。
   韩德云认为,目前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最大的障碍是公务员存在抵触情绪。原因在于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具有“阳光法案”和“终端反腐”功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就使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先天缺陷,未能和公务员制度相伴相生。因此,许多公务员对于这一制度存在本能的抵触。”
   韩德云表示,近年来,很多官员贪污腐败案都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尽快通过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这一缺陷,就会使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小一些。”
   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正当其时
   对于被各界广泛评价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破冰之举”的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做法,韩德云代表表示充分肯定的同时,也指出了“阿勒泰试验模式”的局限性——“只是当地纪委等部门出台的一项政策,是执政党对于自己成员的纪律性规定,这也是目前社会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大的误解。”
   人们可能认为,这一制度只是针对执政党的成员。而真正意义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必须具有普适性,适用于每一位公务员。
   在韩德云代表提交的这部长达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中,详细规定了申报对象、申报范围和申报的时间和方式。此外,还特别规定,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可给予3年过渡期。这3年内,申报对象主动上缴以前的全部违法违纪收入,审查机关可一律豁免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建议司法机关减轻、免除相关刑事责任。反之,可建议行政监察部门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在韩德云看来,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好由全国人大进行统一立法,不宜搞“地方立法推进全国”的模式,“只有具有普遍性、统一性的全国立法,才能有强制性。”
   据了解,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至今未见出台。韩德云认为,进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全国性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目前,“四万亿”经济刺激措施正在逐步贯彻落实,在项目选择和资金投放方面,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具有的决策权与选择权空前巨大,如果继续缺失对公务员个人财产和收入状况的有效监控制度,完全有可能在提升经济的同时,酝酿更多腐败滋生和权力寻租的“温床”。
   他认为,社会各界已经对公务员财产申报达成共识,目前关键的问题就是制度设计,只有通过全国性立法把制度建立起来,才能谈如何运行、如何完善的问题,“做比不做强,早做比晚做强。”
   公务员财产申报不会遥遥无期
   记者注意到,在推进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进程中,和韩德云一样锲而不舍的,还有来自山东烟台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他在2005年和2007年连续提出“关于建立党政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议案和建议。他曾表示,若连任,他将持续提出相关议案,借此推动立法。
   在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生涯最后几个月,王全杰在媒体支持下发起“百日活动”,征求民众意见,起草了“关于将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的前六天,呈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代表团的迟夙生代表对韩德云多年来矢志不渝的做法表示支持,“作为人大代表,我们正是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几年甚至十几年来一直通过提交议案、建议甚至起草法律草案来推动一项制度的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最高决策者的态度,只要决策者下决心,这项制度的建立就不会有障碍。”
   一位参与公务员法起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引用了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的几句话:“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这一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最重要的,能破除来自权力拥有者和腐败受益者的阻力。”
   对于这项法律草案能够在本次两会上得到多大的回应,韩德云代表表示,他的初衷是这份法律草案能够为今后出台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提供样本。与此相关,韩德云代表多年来一直提出修改刑法第395条,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标准,希望提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五年提高到十年。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和网友坦诚交换对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时说:“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
   “同样,我相信,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会遥遥无期。”韩德云代表说。
   3.2009年9月21日起,湖南浏阳拟提职的75名领导干部在浏阳党风廉政网上公布他们的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预示着酝酿半年的浏阳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即将出台。浏阳模式,因其公开资料最齐全、公开方式最大众,而被称为“最彻底”模式。
   相比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出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湖南浏阳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既在申报内容上将工资收入以及大宗财产等全部囊括进去,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开全部申报内容,因而浏阳模式被舆论称为是当前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最彻底的模式”。
   不过,公众没有在浏阳公示75名拟提职领导干部财产的同时,看到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说明,因而公众并不清楚这些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实行官员申报财产制度的目的是发现官员与其收入状况不相符的财产,并从中发现权钱交易与腐败行为,如果相关部门不对申报内容进行核实,也就难以杜绝财产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部分官员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难以被发现,这样一来也就失去了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质性意义。另外,浏阳方面似乎也并未在公示官员财产申报内容的同时建议群众对有疑义的问题进行举报。其实,群众最痛恨腐败,也掌握部分官员尤其是不动产方面的财产情况,所以公示官员财产申报内容应当伴以充分鼓励群众举报,这样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效用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而且据报道,浏阳公示拟提职的75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内容中,仅设置了3天的公示期,至2009年9月24日21时30分许,相关网站上的公示内容已被关闭。
   4.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法在1994年正式被列入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项目,至今“九五”、“十五”都已经过去了,已经进入“十一五”时段,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也未能够进入实质性阶段。尽管官员财产申报法迟迟未能出台,但对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尝试一直持续至今。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构建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个政策框架,出台了官员收入申报的初步规范;1996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中纪委关于对若干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具体制度规范;1997年1月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与官员财产状况有关;2000年1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2001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比1997年的规定在报告事项范围上更为详尽。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官方表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一直在研究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
   我国现行的关于官员收入申报和家庭财产报告的两个规定,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奠基的作用,在强化官员为政自律、预防官员腐败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的效用。但从总体上讲,这两个规定都缺乏内容上的完整性和形式上的法律性。从内容上看,《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规定申报的范围比较窄,只申报个人收入,不申报家庭财产;只申报劳务收入,不申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由人事部门备案,不向社会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从形式上看,两个规定属于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具备国家意志性,不属于法律范畴。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造成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双重缺陷,直接影响了该项制度的权威性和实际效力,远远没有实现设计该项制度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加快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进程,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5.近几年来,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建立和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在2005年曾经期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能够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作出原则性规定,后又在2006年寄希望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写上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条款,但前者未能实现,后者也未能如愿。这被认为是国家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两项立法上的共同缺憾。在近几年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不少代表和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均有相关提案。2008年“两会”前夕,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巩献田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专门给国家领导人写信,呼吁尽快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并随信公开了草拟的《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6.有人认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步履维艰,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成熟,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当然这些思想认识上的障碍主要来自官员。
   官员隐私权保护或许是影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但这一理由也经不起推敲。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应该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官员公职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的行使与保护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恩格斯早在19世纪就已经指出:“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基于公职身份特殊性和职位透明度义务的要求,任何人获得公职身份,都必须认同个人权利的受限性,部分地放弃其作为普通公民可以享有的某些权利,承担官员所必须尽到的道德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
   7.官员财产申报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使财产申报成为官员的一项宪法性义务。比如,1979年的尼日利亚宪法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作了原则性规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通过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尤其是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政府道德法案等建立的。比如,澳大利亚《公务员行为准则》、美国《政府道德法》、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法》等,都有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比较全面的规定。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包括了财产申报主体、财产申报范围、财产申报形式、财产申报种类、财产申报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美国由于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虽然也有官员腐败的丑事发生,但是长时期来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可以说,我们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8.自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慈溪市在全国率先施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尤其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有代表再次提交这项议案后,有关官员财产申报一事已在网上闹得人声鼎沸。官员财产申报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反腐利器,自1987年最初提出到今天,人们已经盼了22年,可它的诞生仍然如同筑室道谋一样处在论证阶段,虽有几位高层领导破天荒地表明了态度,但人们心里的感觉还是那么的遥遥无期。
概括给定资料反映的内容,写一封报告供相关部门的领导参阅。
   要求:准确、全面。不超过350字。

选项

答案(1)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进程缓慢,一直处于论证和尝试阶段;目前出台的两部《规定》对官员财产申报对象、申报范围界定过窄,实施起来鲜有成效;受理机构缺乏监督的权威性,责任制度太过温和。 (2) 阻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设立及立法进程的原因:绝大多数官员和普通民众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存在认识偏差,存在抵触情绪和误解;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国家意志和法律强制性。 (3) 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设立的对策及建议:扩大对官员财产申报对象、申报范围的界定,将官员及其近亲属等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申报和备案;成立相对独立的受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权限,强化问责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专门立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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