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向乙贷款,以在建写字楼做抵押,抵押担保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金额总额不超过1亿元,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4月

admin2021-10-25  59

问题 2017年3月7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向乙贷款,以在建写字楼做抵押,抵押担保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金额总额不超过1亿元,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决议,王某代表公司借款的限额为3000万元。12月31日,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银行对于甲公司的股东决议并不知情。上述借款均在2018年12月1日到期,本息共计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根据本案回答下述问题:(2019一法专一38)
本案中,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获得法院的保护?

选项

答案2021年12月1日之前。民法典物权编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到期时间是2018年12月1日,合同债权自履行期届满起算时效,故从2018年12月1日(次日)起算,2021年12月1日3年时效届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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