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

admin2019-05-29  32

问题 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2009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大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暖昧短信,接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2012年一法专一第38题)
对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官甲认为全部无效,而法官乙认为部分无效。请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一种观点),并阐释理由。

选项

答案考生可任意选择甲或者乙之意见,给出合理理由均可。 ①选择甲,理由如下: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涉及双方人身自由,尽管在一定的限度内,通过约定限制人身自由,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这种约定也往往只有道德层面的意义,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本题中,双方约定,一旦出现不忠诚的行为,必须同意离婚,放弃所有财产,放弃对于孩子的监护权等等内容,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即便其中有关于财产的约定,这也是为了实现限制对方人身的目的,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因此,协议全部无效。 ②选择乙,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可以将题中的协议效力分而论之。 首先,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有效。即一旦出现背叛,背叛方放弃所有财产的约定有效。因为,尽管通常而言,通过约定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的条款法律不予保护,那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本题中,约定相互忠诚,辅之以财产责任以促进目的之实现,就此而言,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符合公序良俗的精神内核,因此,此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是有效的。 其次,关于人身性权利的约定则无效。要求对方必须同意离婚,剥夺了对方选择的可能,有违离婚自由的原则。必须放弃监护权,非但关系到背叛一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孩子的利益,法律不允许通过约定直接排除。即便是离婚,谁更适合做监护人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做出裁判。故关于人身这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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